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,非法处置危险废品。近日,石峰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据悉,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且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条件的情况下,聘请被告人左某、刘某等人在其油桶清洗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。左某、刘某等人明知张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,仍帮助张某处置危险废物,造成环境污染,后果特别严重。
同时,被告单位株洲华通环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,以及直接负责收集、储存危险废物的被告人聂某、刘某甲,明知张某的油桶清洗店没有危险废物收集、储存、处置的资质,仍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,造成环境污染,后果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石峰区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等8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。张某、何某、左某、刘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3年不等,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不等;周某、聂某、刘某甲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,宣告缓刑2年至2年6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;株洲华通环保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0万元。对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30.4万元,依法予以没收。同时,上述8名被告人还将承担环境应急处置费用、鉴定费、事务性费用共计142万余元,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。(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张剑 罗达)